各单位、各部门:
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期满项目结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成果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成果报告”),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同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的内容;不得出现任何违反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规定的涉密信息、敏感信息。
1. 项目负责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于2024年2月25日前撰写结题/成果报告并将附件材料电子化后一并在线提交;待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下载并双面打印装订最终PDF格式的结题/成果报告,于3月5日前提交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结题/成果报告原件(不含附件材料)。
项目资金数据必须与财务处核实确认后,再提交信息系统,避免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的材料与财务实际数据不符无法完成签字盖章。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纸质结题/成果报告内容与审核通过后的电子版一致。
2.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会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3. 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成果报告时,不得将未正式发表/未在线发表或未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等的论文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得将非项目负责人或非主要参与者取得的研究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得将与受资助项目无关的研究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得直接复制论文内容作为结题/成果报告内容;不得将早于项目资助开始时间的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
4.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新时代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科普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中;同时应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受资助项目论文开放获取的有关要求,将有关论文上传存储到信息系统。
5. 项目负责人在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应用中,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6.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准予项目结题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大数据知识管理服务平台及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上公布结题/成果报告全文。
7. 截止时间
系统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2月25日。
审核通过后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4年3月5日,双面打印、一式一份(不含附件材料)。
二、其他事项
1. 在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如实规范列出所有作者署名,不得篡改作者顺序,不得虚假标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 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均应如实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科学基金作为主要资助渠道或者发挥主要资助作用的,应当将科学基金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标注。
3. 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23年6月1日发布基础研究科研人员标识(Basic Researcher ID,BRID),对拥有信息系统账号的科研人员赋码。从2024年开始,申请书、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成果报告上将显示项目负责人BRID编码。
4. 相关网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大数据知识管理服务平台https://kd.nsfc.cn
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https://www.nstrs.cn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www.nsfc.gov.cn/
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网站:https://grants.nsfc.gov.cn/
5. 依托单位将高度重视科学基金项目结题管理,认真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结题/成果报告,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
6. 未按时报送结题材料的应结题项目,按逾期待结题处理,计入相应的限项申请范围,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理。
三、项目进展报告
项目负责人登录信息系统,在线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以下简称“项目进展报告”);按照《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要求,于2024年1月15日12时前完成提交,无需纸质材料。对未按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强、李嘉煜
联系电话:0411-84710331
联系单位:科研处项目管理科(梓楠楼东侧353室)
科研处
2024年1月14日
撰稿:刘强 审核:周学仁 单位:科研处